茶叶监管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茶叶的监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茶叶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茶叶的监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 2、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 4、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21修正)
- 5、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2021)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西湖龙井茶文化,保护和提升西湖龙井茶品质,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开展西湖龙井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西湖龙井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西湖龙井茶实物参考样,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西湖龙井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第九条 每年西湖龙井茶鲜叶的实际开采日根据当年龙井群体种、龙井43等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发布有关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
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古茶树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二)编制古茶树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古茶树资源认定;
(五)古茶树资源保护标识牌制作和挂立;
(六)古茶树树龄认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茶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对经审批同意开展建设建(构)筑物、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对古茶树资源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补偿。
因对古茶树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其他权利人损失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第六条 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按照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划定。集中分布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边缘树及其树冠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集中分布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边缘树及其树冠外延伸20米的区域内,零星分布的古茶树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树及其树冠外延伸10米的区域内;古茶园的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园周边20米的区域内,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的保护区域范围为该茶林、群落周边50米的区域内。
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的保护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划定。
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因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根据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进行调整。第七条 古茶树资源保护,单株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实行立牌保护。
涉及普洱市名山名茶区域内的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科学、历史、文化、经济价值的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列为重点挂(立)牌保护对象。
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保护标识牌由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和挂(立)。第八条 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申报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申报;
(二)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进行认定;
(三)认定结果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栽培型茶树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申报。第九条 古茶树树龄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标识古茶树树龄。
栽培型茶树可以由所有人向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古茶树树龄认定,根据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认定。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有推荐性标准的,依照推荐性标准认定。第十条 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基因库和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的,可以使用市、县(区)古茶树资源数据库相关数据。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长状况预警机制。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安全护栏、隔离带、电子监控系统、排灌防洪系统等设施,组织开展检查,救治生长异常古茶树,必要时可抢救性移植。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采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等措施,保护改善古茶树生态环境。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用山茶科山茶属茶组植物的鲜叶加工而成的产品。第三条 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第六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融媒体等加强茶产业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参与茶产业发展。第九条 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十条 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茶树种植第十一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茶树种植应当根据茶树生长发育特性,按照种植技术规程标准化种植。第十三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一)鼓励茶树种植基地依法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五)建立500亩以上连片茶树种植基地环境监测、气象信息系统;
(六)推广使用有机肥和茶叶专用肥,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七)推广茶树鲜叶采摘机械化;
(八)支持建设品牌茶叶、特色茶叶、出口茶叶专用基地;
(九)加强茶树种植基地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二)茶树种植基地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茶树鲜叶的采摘日期、产量。
茶树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茶树种植生产记录。第十五条 茶树种植基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茶产业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林业、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要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生态茶园基地和茶叶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茶叶质量检测、茶叶品牌创建等,促进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有关茶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进茶业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茶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水平。第八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茶叶技术推广机构,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力量,加快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提高对茶产业的服务能力。第九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叶交易平台建设,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提高茶叶市场流通效率。第十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茶叶方面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茶叶专业合作社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联合或者重组,建立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闽台茶产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台湾农民创业园中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机械产品,列入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列入目录的机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优、特、珍、稀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划定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天然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划定,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茶树优异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尚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福建省地方特色茶叶,制定本省茶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茶叶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茶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第十五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茶叶标准化种植、加工,推进茶园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生态茶园建设,并在项目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茶园中建设所需的茶叶生产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茶叶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当地主要茶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第十七条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当地主要茶类的宣传力度,为茶叶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2021)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促进古茶树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指分布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散的古茶树采取单株挂牌保护;对古茶山和古茶树集中区域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区域保护,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将保护管理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保护管理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第五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保护管理古茶树。第七条 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古茶树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具体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对古茶树保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
(六)其他与古茶树保护有关的工作。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
资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第九条 自治县对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建立登记保护名录,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自治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发展等部门编制保护名录,开展古茶树管护技术培训和指导。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勐库(冰岛)为代表的古树茶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相关企业、个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古树茶产品的知识产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古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导符合条件的古树茶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树茶产品的追溯体系,实现古树茶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古茶树。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所需资质和评估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开发利用古茶树的行为:
(一)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培育新的茶品种;
(二)利用县域内栽培型古茶树资源开发特色产品;
(三)建立古树茶信息平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古树茶品牌,建立企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古树茶产品实行信息追踪;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第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过度采摘古茶树等影响古茶树生长,引起古茶树生长退化的;
(二)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构筑物;
(三)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种质资源;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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